未成年人单独买手机买卖无效商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商家交还费用
来源:技术交流
发布时间:2024-01-30 00:53:19
今年春节往后,梁女士和黄女士的儿子都刚满12岁,俩人拿着老一辈给的压岁钱,在家长不知情的状况下,相约到江阳区某地下商城购买二手手机玩游戏。其间一部为价格450元的红米手机,一部为价格300元的苹果6手机。直到3月底家长发觉孩子在家的行为反常,通过调查后,才发现孩子手里多了一部二手手机。发现这一状况后,梁女士和黄女士以为孩子正处于小升初的关键时期,平常有电话手表联络没必要运用手机,便带着孩子去手机店退货,没想到遭到商家的回绝,遂投诉到江阳区商场监督管理局。
接诉后,江阳区商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当即安排当事两边进行调停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十二条:“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,可以直接进行与他的年纪、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;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署理人署理,或许征得他的法定署理人的赞同。而梁女士和黄女士的儿子都只要12岁,归于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,他们所进行的只能是与其年纪、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,在未经监护人赞同的状况下,单独购买价值几百元的手机,明显与他们的年纪、智力不相符。经调停,两边赞同对红米手机扣除80元折旧费,对苹果6手机扣除100元折旧费,由商家交还剩下金钱。
对此,江阳区商场监督管理局提示广阔运营者:为防止不必要的消费胶葛,商家要本着诚信运营的方面动身,在发现未成年人购买手机等高价值产品时,理应劝止,或是要求其在家长陪同下进行购买。此外,家长也要引导和协助未成年人建立正确的消费观。(杜雪梅)